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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省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》办法

2019-10-05 10:08:39 来源:万商网 浏览:2675


(2000年5月27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《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修正 201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)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,制定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,研究、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,推进重大科技成果项目转化。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、指导、协调和服务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工作,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工作。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,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、市场为导向,研究开发机构、高等院校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组织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,完善统一开放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体系,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。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,确保满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实际需要。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用于下列事项:(一)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、补贴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;(二)科技成果转 本文章位置:http://www.epyes.com/article/article/49306.html